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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26   阅览次数:549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
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保障安全、便民惠民、因地制宜、依法监管”的原则,并力求与旧住宅区改造、城镇更新相结合。

第四条  成立江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开发区,相关管线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拟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民为本、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项工作。

第五条  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图审查指导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资金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

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手续。

公用事业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公用设施改造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指导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纠纷调解、业主书面协议、公示报告备案等行政指导工作。

相关管线单位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审查和迁改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加装电梯外立面与原有建筑、小区整体风貌和谐统一。

第七条  加装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本幢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

如加装电梯属于多个单元共用,则加装电梯意见征求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第十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本文中电梯使用单位均含个人);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预算分摊方案,按照受益越多分摊费用越多的原则,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者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市属国资企业采用项目总承包加后期运维方式整体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十三条  建设者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镇街或社区的指导并监督下,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镇街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镇街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建设者应提交相关材料至各镇街开发区。各镇街开发区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同意比例、公示情况、是否明确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维管方案、项目立项、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者应当向江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联合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询汇总表;

(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加装电梯书面协议书、公示报告以及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补偿协议等;

(五)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

(七)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八)其他法定资料。

第十六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涉及绿化移植、管线迁改等事项的应依法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市有关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建设者负责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单位,电梯设备、建材等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到施工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施工期间要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电梯经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将包括工程前期资料的全套竣工资料送属地镇街核验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使用须知、使用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包括96333)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相关经费,相关提取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改的由政府统一实施、同步推进。电梯加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可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澄政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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