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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DB32/T 1045-2007)

发布日期:2019-07-19   阅览次数:1754

江苏省地方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

The service standards for residential decoration and finish

DB32/T 1045-2007

2007-07-01 发布       2007-09-1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常州市标准化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标准化协会、江苏恒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乃平、喻晓筠、毛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基本规定以及咨询服务、设计服务、预算报价和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及验收、售后服务过程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稀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加中释放氨限量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节能、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等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 6566GB 18580GB 18581GB 18582GB 18583GB 18584GB 18585GB 18586GB 18587GB 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系列标准,企业应向客户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有争议,可由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由客户自行采购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如发现客户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及时提醒告知。若客户坚持使用,则应由客户作出自行承担后果的书面材料。
3.3
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时,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4
  装饰材料及器具应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3.5
  企业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6
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3.7
  企业从业人员与客户交谈时应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认真倾听,全面、准确了解客户的需求。回答客户的提问应简明、扼要、准确,如不能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应明确告知。
3.8
  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从事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着工作服且保持整洁,并佩戴醒目统一的工作牌或工号牌。


4咨询服务

4.1 企业应配备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进行咨询服

4.2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企业应利用各种合适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住宅装饰装修方面的专业知识。

4.3  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方式包括:店内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等。
  4.3.1  店内咨询: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接待人员向客户提供店内咨询服务。
  4.3.1.1  在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接待人员除有义务回答客户的咨询问题以外,还应尽量以合适的方式(如发放宣传手册等)向客户介绍住宅装饰装修方面的专业知识。
  4.3.1.2  对于当场不能解答清楚的问题,应约定补充解答的方式和时间。
  4.3.2  电话咨询:企业应设立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的咨询服务电话。
  4.3.2.1  在向客户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过程中,接待人员的回答应耐心、简洁、明了。
  4.3.2.2  对于当时不能解答清楚的问题,应约定补充解答的方式和时间。
  4.3.3  网上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网上咨询服务。
  4.3.3.1  设立网上咨询服务方式的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上咨询服务负责人。
  4.3.3.2  在网上接受的客户咨询问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5 设计服务

5.1 设计分以下 2 个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5.2
企业与客户经过协商签订设计协议或合同(参见附录 A),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3
方案设计:设计咨询、现场量房、平面功能设计。
  5.3.1 设计咨询:设计师应在与客户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设计思想和意图,并向客户介绍住宅装饰装修方面的基本常识。
  5.3.1.1 在设计风格的选择上,设计师应充分尊重客户的个人爱好,并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优选的设计方案。
  5.3.1.2 对于客户的要求,设计师应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有客户签字确认,作为技术文件存档,设计需求登记表参见附录 B
  5.3.2 现场勘察: 设计师应仔细了解房屋结构、原始水路及电路状况、门窗洞口以及特殊结构位置的结构关系,并进行测量和记录。客户应提供相关资料。
  5.3.3 平面功能设计: 设计师应在充分征求客户意见的基础上,对整套住宅各种功能区域进行界定,确定装修风格和主要用材,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效果图。每次洽谈的主要内容,设计师应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有客户签字确认,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5.4
施工图设计:对设计方案进行细化,绘制施工图纸。
  5.4.1 设计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5.4.2 设计师应向客户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
  5.4.3 设计师应向客户解释清楚所有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并与客户协商确定主要用材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和价格等。
  5.4.4 设计师在施工图中必须附有确定的主要用材一览表,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及使用部位。
5.5
企业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6
设计师可帮助客户选购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

6 预算报价及合同签订

6.1 根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企业应提供详细的预算报价书。
6.2
预算报价书应依据详细的设计图纸、企业定额等编制。企业宜根据本地区及企业自身的情况,结合相关计价标准,编制阶段性的企业定额,也可由行业协会统一编制地区性的适合企业使
用的指导性定额。
6.3
预算报价书应列清每一报价项的单价组成,以使客户了解工程施工内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空气质量检测费用应列入预算报价书。
6.4
对于不包含在预算报价书范围内,但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到的由客户负责提供的材料、配饰、部品、部件等,企业应告知客户并提供材料到时间。
6.5
企业出具的预算报价书,不应在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上出现漏项、少报的情况。出现工程项目漏报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出现工程数量少报情况,如果少报金额超过预算总额的8%,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6.6
企业与客户在对设计和预算报价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b)住宅装饰装修的地址、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c)住宅装饰装修竣工后,对空气质量检测的约定应符合 GB50325 的规定;
   d)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e)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f)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g)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h)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i)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j)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样稿可参照附录 C


7 施工组织及验收

7.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现场应文明施工,规范管理。
  7.1.1 现场施工告示:现场设置告示牌,告示项目名称、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号(若有)、会员证号(若有)、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告示日期、工程进度表、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图纸等。
  7.1.2 工程项目负责人:企业任命的负责工程日常管理的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
  7.1.3 现场安全施工措施:配备灭火器和插座;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不得乱拉电线、用踝线当开关;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卫生间、厨房间应有防水措施,并做闭水试验。
  7.1.4 现场文明施工: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保护好公共楼道、电梯、护栏等设施;材料分类堆放整齐,并应有保护措施;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生活用品装箱入柜或定位摆放;施工废料和生活垃圾作袋装处理且当日清除;严禁随处便溺。
  7.1.5 管理制度:应有作业指导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等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
  7.1.6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培训合格的上岗证,持证上岗率达70%以上,水电工持证上岗率 100%
7.2
质量应达到相应规范要求。
  7.2.1 设计质量:设计图纸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做到齐全、完整、正确,并经客户确认签字。
  7.2.2 材料质量:企业负责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222 GB 6566GB 18580 GB 18581 GB 18582GB 18583 GB 18584 GB 18585 GB 18586 GB 18587 GB 18588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客户自行购买的装饰装修材料也应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
  7.2.3 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 D 的规定进行。
7.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企业负责采购主材的,客户可向企业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针对有环保要求的材料)。企业应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包括各阶段工程验收记录、交付验收记录等。
7.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企业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本标准附录D并由双方到场(如客户不能到场,企业进行单方验收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出具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7.5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对空气质量检测的约定应当符合 GB 50325 的规定。企业或用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在成品家具及饰品进场之前进行。检测不
合格的,企业应当整改,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7.6
由于企业或客户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 售后服务

8.1 保修期规定
  8.1.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
  8.1.2 保修期自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2
保修范围规定
  8.2.1 正常情况工程决算书列出的所有施工项目都在保修范围内。
  8.2.2 下列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
   a)客户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的;
   b)私自返工或私自维修造成损坏的;
   c)由于建筑物的变形造成损坏的;
   d)无售后服务卡及有效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售后服务卡上的装修地址与所维修地址不符或者涂改的。以上情况,企业可承诺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
8.3
维修凭证
  8.3.1 在保修期内装修出现问题,客户凭在企业办理的售后服务卡办理保修,无售后服务卡凭装修时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单推算保修期限。
  8.3.2 对不享受免费服务的,企业可承诺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按照行业定额向客户收取人工费和材料费。
  8.3.3 维修完毕后企业施工人员应清理维修现场并出示《维修单》请客户签字确认。
8.4
保修期内责任规定
  8.4.1 在保修期内,接到有关质量问题的维修要求,24h 内派员勘察,明确维修项目后,出具详细的组织施工方案,经双方确认后,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内到场维修。
  8.4.2 保修期内除因 8.2.2 条所列原因造成的维修外,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8.4.3 特殊质量问题(水、电方面),24h 昼夜值班电话提供服务。
  8.4.4 在保修期内,由于装修质量原因不能维修的,客户可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参照该项目决算额和实际损害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8.4.5 在保修期内,每半年对客户回访一次,针对客户提出的疑问给予及时的回复,有维修需求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8.5
保修期外责任规定在保修期外,企业对所装修的房屋有维修义务,但维修费用应参照行业定额向客户收取人工费和材料费。客户也可选择其他公司,但因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自理。
8.6
客户投诉的解决
  8.6.1 对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纠纷应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中约定的材质、工艺、质量等级等内容为依据双方进行协商。
  8.6.2 按照双方协商的意见,由企业向客户提出返修计划,双方签字确认后,进入实施阶段。
  8.6.3 双方协商无效,争议双方可向当地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提起投诉。调解无效,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a)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4 企业应认真受理客户投诉,对客户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协议书

(略)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设计需求登记表

(略)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略)


附表一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略)


附表二

乙方供给工程材、设备明细表

(略)


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单

(略)


附表四

家装工程保修单

(略)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细则


D.1 基本要求
  D.1.1 进驻施工前应对房屋建筑质量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查验确认,并对工程建筑质量问题在合同中注明。
  D.1.2 各种测量中的量具都应定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D.2
给排水管道
  D.2.1 基本要求
  D.2.1.1 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改造后给水管道必须按表 1 要求进行加压试验检查,如采用嵌装或暗敷时,必须对隐蔽项目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D.2.1.2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作检查,确认畅通后,进行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D.2.1.3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D.2.1.4 采用 PPR 管时,同种材质的给水聚丙烯管及管配件之间,应采用热熔连接,安装应使用专用热熔工具。暗敷墙体、地坪面层内的管道不得采用丝扣或法兰连接。给水聚丙烯管 与金属管件连接,应采用带金属嵌件的聚丙烯管件作为过渡,该管件与塑料管采用热熔连接,与金属管件或卫生洁具五金配件采用丝扣连接。
  D.2.1.5 采用 PPR 管道敷设安装时应做到:
   a)室内明装管道,宜在土建粉饰完毕后进行,安装前应正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
   b)管道嵌墙暗敷时,宜预留凹槽,嵌墙暗管墙槽尺寸的深度大于 20mm,宽度大于 40mm。凹槽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尖角等突出物,管道试压合格后,墙槽用 M7.5级水泥砂浆填补密实;
   c)管道安装时,不得有轴向扭曲,穿墙或穿楼板时,不宜强制校正。给水聚丙烯管与其它金属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净距离不宜小于 100mm,且聚丙烯管宜在金属管道的内侧;
   d)管道穿越楼板时,应设置钢套管,套管高出地面 50mm,并有防水措施,管道穿越屋面时应采用严格的防水措施。穿越前端应设固定支架;
   e)热水管道穿越墙壁时,应设置钢套管,冷水管穿墙时,可预留洞,洞口尺寸较水管外径大50mm
  D.2.1.6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D.2.1.7 金属热水管必须作保温处理。
  D.2.1.8 使用的给水管道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D.2.2 验收要求和方法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按表 1 的规定进行。

D.3 燃气管道 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D.4
电气
  D.4.1 基本要求
  D.4.1.1 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漏电断路保护器,该保护器应具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D.4.1.2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其他大功率电源插座也可根据需要设计单独回路。各配电回路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
  D.4.1.3 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修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A 相宜用黄色、B 相宜用绿色、C相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
  D.4.1.4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管壁厚度不小于 1.0mm,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D.4.1.5 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 2.5mm2 ,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 1.5mm2
  D.4.1.6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 Ω。
  D.4.1.7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D.4.1.8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2m 。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导线保护管采用 PVC 管时,壁厚应大于 1mm,保护管弯头应大于 90°,不得使用直角管、三通管。在施工过程中应对保护管进行有效保护,使之不被压扁、脱开。严禁用木榫固定,并符GB50303-2002 19.1.1 19.1.2 的规定。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严禁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D.4.1.9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 1.3m 左右,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D.4.1.10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 200mm,相邻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m 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长于150mm。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接地孔应在上方。电气开关、插座与燃气管间距应不小于 150mm
  D.4.1.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应按表 2 的规定进行。

  D.4.1.12 考虑到住宅内智能化发展,装修时布线应预留线路,各信息点的布线应尽量周到合理,并便于更换或扩展。
  D.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D.4.2.1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电气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D.4.2.2 电气验收应按表 3 的规定进行。

D.5 抹灰
  D.5.1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35mm 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层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D.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D.6 镶贴
  D.6.1 墙面镶贴
  D.6.1.1 基本要求
  D.6.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D.6.1.1.2 墙面安装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
  D.6.1.1.3 卫生间、厨房间与其他用房的地面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防水必须使用环保材料。淋浴房的迎水面应做全墙防水处理。
  D.6.1.2 验收要求和方法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 5 的规定进行。

D.6.2 地面镶贴
  D.6.2.1 基本要求
  D.6.2.1.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D.6.2.1.2 用小锤在地面砖上轻击,应无空鼓声。
  D.6.2.1.3 厨房、卫生间应做好防水层,防水必须使用环保材料,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
  D.6.2.1.4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D.6.2.2 验收要求和方法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 6 的规定进行。

D.7 木制品
  D.7.1 橱柜
  D.7.1.1 基本要求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表面应砂磨光滑,无毛刺或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柜台面应光滑平整。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板式橱柜的板材应无破损、鼓泡、脱胶起皮、端面无崩边 塌角、可视端面作封边处理,拼装组合后钻孔企口整齐、连接安装牢固,金属配件表面处理良好且无锈边、毛刺。
  D.7.1.2 配件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正确。
  D.7.1.3 验收要求和方法橱柜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 7 的规定进行。

  D.7.2 墙饰板
  D.7.2.1 基本要求墙饰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紧密,棱边、棱角光滑,无毛刺或飞边,板面间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墙饰板应安装牢固,沿线平直无明显偏差,阴阳角应垂直。墙饰板用于特殊场合时应做好防护处理。
  D.7.2.2 验收要求及方法墙饰板的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 8 的规定进行。

  D.7.3 木地板
  D.7.3.1 基本要求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磨痕、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安装应牢固,木搁栅的含水率≤15.0% 。地板铺设应无松动。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2mm 的伸缩缝,地板安装根据该产品说明书操作。
  D.7.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9 的规定进行,当采用素板时,在地板油漆前应先行进行验收;当采用漆板时,在漆板铺设后进行验收。卫浴地板等特殊规格的地板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D.7.4 其他木制品及木楼梯
  D.7.4.1 基本要求
  D.7.4.1.1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固定牢固。
  D.7.4.1.2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 18mm
  D.7.4.1.3 安全栏杆型式应采用竖杆,间距应不大于 110mm,高度应不小于 1050mm
  D.7.4.1.4 木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并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
  D.7.4.2 验收要求及方法其他木制品及木楼梯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0 的规定进行,木门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1 的规定进行。


D.8 吊顶与隔墙
  D.8.1 基本要求吊顶与隔墙的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结的饰面板应粘贴牢固,无脱层。搁置的饰面板无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隔墙位置应正确,所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采用金属吊顶时应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D.8.2 验收要求及方法吊顶与隔墙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2的规定进行。

D.9 细部与花饰
  D.9.1 基本要求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等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D.9.2 验收要求及方法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3的规定进行。

D.10 涂装
  D.10.1 基本要求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掉粉、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脱皮、斑纹等现象。
  D.10.2 验收要求及方法
  D.10.2.1 溶剂型涂料
  D.10.2.1.1 清漆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4 的规定进行。

  D.10.2.1.2 混色漆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5的规定进行。

  D.10.2.2 水乳性涂料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6 的规定进行。

D.11 裱糊
  D.11.1 基本要求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清洁、平整,色泽应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D.11.2 验收要求及方法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7的规定进行。

D.12 卫浴设备
  D.12.1 基本要求
  D.12.1.1 卫生洁具外观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应安装牢固,无松动。不宜在多孔砖或轻型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无凹凸弯扁等缺陷。排水、溢水应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启闭灵活。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应严密,无渗漏现象。坐便器应安产品说明书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原配管除外),应无渗漏。

  D.12.1.2 按摩浴缸的电源必须用插座连接,严禁直接接电源,电机试机必须先放水后开机,连接处应无渗漏。
  D.12.1.3 冲淋房底座应安装牢固、平整无积水,排水管应采用硬质管连接,冲淋房与墙体结合部应无渗漏现象。
  D.12.2 验收要求及方法卫浴设备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18 的规定进行。

D.13 室内空气质量
  D.13.1 装修竣工 15天后或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
  D.13.2 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及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 GB50325 的规定进行。
  D.13.3 一个单独空间取各个测量点的平均值,如有一个单独空间的测量值超标,则判定该房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
D.14
 质量验收及判定
    D.14.1 验收程序管道、电气等隐蔽项目及其他分项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装修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D.14.2 质量判定

    D.14.2.1 A 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 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 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D.14.2.2 C 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 1.5 倍时,应作为 B 类不符合项处理。
    D.14.2.3 A 类、B 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 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 12项,判定结论详见表19
    

D.14.2.4 若在验收中发现该项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时,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然后对该整改项目进行复验,直至符合要求。
    D.14.2.5 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20


D.15 装修质量保证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除 8.2.2 规定以外的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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