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510-86802315
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江阴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经2017年1月4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江阴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Jiang Yi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J  Y  D  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阴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和施工企业、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与装饰装修有关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介咨询单位及家居用品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体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积极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针对江阴地区的装饰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繁荣市场经济和促进现代化建设,提高江阴装饰装修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阴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在本会受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收取的会费等统一属本会所有。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加强行业监督和服务,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行规行约。组织同行业开展交流与合作,避免恶性竞争,规范江阴装饰装修行业。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和企业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人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会员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促进企业向规模化、效益化、现代化方面发展。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装饰装修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解决纠纷,维护商家正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打击行业不法行为,曝光不良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并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提供对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装饰装修材料及家居用品等的咨询、监理、检测等服务。

(五)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提高社会责任心。

(六)组织开展各类装饰节、展销会、交流会和装饰装修设计竞赛等活动,推广环保、质优的新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帮助会员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并积极帮助会员跨地区发展。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设计、施工及管理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会员单位办理资质或资格证书。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行业内的评比竞赛活动。

(八)接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职能和工作,协助编制有关装饰装修技术标准、规范、价格等,参与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实行资质初审和动态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指导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开展装饰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推动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十)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建设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平台,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加强同行业交流。

(十一)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完成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一)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二)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设计师以及本行业的个体户为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企业或个人情况介绍等。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考察;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本会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每年的1-3月份为当年会费的交纳时间,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停业、破产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约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相关管理制度;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良好口碑,企业及个人诚信守法;

(六)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积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备案。

理事单位由本会推荐,经秘书处审核后,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审议通过。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

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或网站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推选优秀会员及优秀成果,在本行业或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本会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或秘书处提请会长同意,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的中国公民;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长期居留证;

(八)未担任本地区相同或相近行业(领域)社会组织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九)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需经多方协商推荐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考察提出意见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再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长期居留证的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理事和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会长连任一般为两届,如两届后需继续连任,需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后按组织程序选举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本会年度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管理好会费;

(九)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相关管理制度;

(三)未加入外国国藉,未拥有外国长期居留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良好口碑,企业及个人诚信守法;

(七)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积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调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日期为本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4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