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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住建规〔2017〕11号(成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8   阅览次数:780

关于印发《江阴市成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成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明确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澄政办发〔201758号)等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快转变住宅设计和开发理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逐步减少毛坯房比例,加强成品住房从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到质量验收的全过程联动管理,逐步提高成品住房建设比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房商品房工程、实施基本装修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的质量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工程),是指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涂饰完成,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备安装到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住宅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住宅装修工程第一责任主体,对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工程施工和质量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合同进行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进行住宅装修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 住宅装修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应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当住宅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时,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应经原建筑设计单位确认。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有关建设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住宅装修工程委托给原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也可以委托给有相应装修资质的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以下统称装修施工单位)。

装修监理原则上应由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

第九条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包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户进行交接验收,并按照附录A《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附录B《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的要求按户填写交接检验记录。

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总包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交接验收方案,并报市住建局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编制交接验收方案并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接验收。

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第十条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装修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审核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格、施工设备等文件资料,编制住宅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主要部品、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所用主要部品、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装修材料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三条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装修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定的主要部品、材料、设备等制作交楼样板房。交楼样板房的设置、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江苏省验收规范、标准和《关于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澄建〔20146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宜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墙面、门窗及厨房和卫生间等部位及成品部件进行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江苏省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在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以户为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预(销)售合同中应载明装修的主要部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保修期限、维修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实施购房者收房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预(销)售合同中应载明,在约定的住宅装修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前1个月,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进行收房预验收。

第十九条  商品预(销)售合同中未明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内容的,市住建局不予受理合同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住宅装修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分户验收合格证》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供住户。

建设单位还应向住户提供附录C《成品住房室内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载明装修的主要部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保修期限、维修电话等内容,以及给排水、电力、电讯、网络、电视、通风和燃气等管线及设施、设备布置示意图。

第二十一条 在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预(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负责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施工单位承担主要的质量保修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相关职能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装修工程全过程各阶段的监督管理。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备案、工程检测和验收过程中有违法建设、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按照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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